公司年底多发奖金再让员工取现返还,算偷税漏税吗?
针对“公司年底多发奖金再让员工取现返还”的问题,这一行为通常属于偷税漏税。下面结合不同情况详细分析:1.若公司通过“多发奖金+取现返还”方式,实际目的是将返还部分从员工工资总额中扣除,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:这种情况属于公司通过虚构支出、减少应税收入的方式逃避企业所得税,同时可能导致员工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降低,构成偷税漏税。2.若员工返还的资金未进入公司公账,而是流入个人账户或账外循环:这种行为属于隐匿公司收入,逃避税款缴纳,符合偷税漏税的特征。3.若公司仅为临时周转资金,且返还部分已依法申报纳税:这种情况需结合实际证据判断,但若未如实申报,则仍可能构成偷税漏税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针对“公司年底多发奖金再让员工取现返还”的情况,可能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:1.公司与员工存在真实借款关系:若公司多发奖金是员工向公司的借款,且有书面借款协议,员工取现返还是归还借款,这种情况不属于偷税漏税。但需注意借款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避免被认定为虚构借款掩盖偷税行为。2.奖金返还用于公司合法支出且已申报:若员工返还的奖金用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支出(如采购、办公费用等),且公司已将该笔支出计入账册并依法申报,可能不构成偷税漏税。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,否则仍可能被税务机关质疑。3.员工不知情且未参与操作:若员工对公司的偷税意图不知情,仅按公司要求取现返还,且未从中获利,可能无需承担主要责任。但仍需配合税务机关调查,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关于“公司年底多发奖金再让员工取现返还”是否构成偷税漏税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进行分析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:“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”公司年底多发奖金后让员工取现返还,本质是通过“多发”虚构支出、“返还”隐匿收入,属于“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”的情形。若公司未将返还的奖金计入应税收入,或未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,即构成偷税,需承担补缴税款、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,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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